会议专题

美国《水污染法》和中国《水污染防治法》比较研究

水污染一直是各国污染防治中的重点,关于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的法律法规也是各国环境法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作为环境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美国20世纪60,70年代之前严重的水污染促使联邦政府制定了以1972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简称为《水污染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及其实施控制水污染,在经过不断的努力后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在1984年就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随后在1996年修订,对于防治水污染的立法目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防治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等等都作了规定,但是给人的感觉是这些规定不是很全面,还有需要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防治水污染法律中不断的完善。

水污染法 水污染防治法 监督管理 立法目的

王一彧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