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排污权私法取得机制研究

传统的以行政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排污许可授受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应以公、私法取得方式相结合的立法理念,构建排污权初始化的制度基础。理论上排污权的私法取得方式可归纳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两种模式。它们与公法取得方式的互补和结合是排污权初始化制度的理想状态。

排污权 私法取得机制 法律行为 立法理念

邓海峰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