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立法缺陷之检视 --一种经济学的视角

环境资源立法必须进行经济学的利益考量,这是自然资源所影射的经济学理论所决定的。这些理论包括,自然资源的”是否可分拨性”理论;”外部性(externalities)”理论;”公共品(public goods)”理论;”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理论;”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理论。基于这些理论来检视我国的水资源立法,其存在两大缺陷,即一是适应水资源的不可分拨性特性的水资源立法基本指导思想还没有完全确立;二是公民的生存权性质的水资源权没有通过立法具体化、可操作化成为法律上的权利。我国未来水资源立法必须在这两大问题上有所突破,其应然的完善必须注意:我国的水资源立法应以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关水资源配置和保护的公法规范为基本指导思想;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应以公民生存权的法律化、具体化为推动因素。
水资源 经济学理论 立法缺陷 公民生存权
曹可亮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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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