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水质监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以相关法律为背景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而水质监测则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为背景,对我国水质监测的技术依据-水质标准-的制定权进行了考察,认为应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而监测权则应由环保部门专门行使,这是决策民主化和执行单一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文章还指出了水质监测中法律责任机制的缺失,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水质监测 水质标准 监测权 责任机制

乔刚 唐忠辉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