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 --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

人类过度开发利用资源、能源与环境,没有节制地排放废弃物,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末端治理”的环境保护方式与理念,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后果。为此,我们必须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然而我国目前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立法还甚少,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本文从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入手,综合外国、国际上与中国有关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及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提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将其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

循环经济 资源环境 环境效益 生态安全

周玉华 郭永长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