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运河治理对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的启示
中国古代以运河为单元实施管理,于明代形成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水源调配、灌区水量分配等方面,形成了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对于运河生态系统的维护也采取了大量措施。我国加强流域管理立法,应吸取古代运河治理的经验教训。关于流域管理机构立法,应明确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高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加强流域立法的可操作性。关于流域水资源配置立法,要使流域初始水权的政府配置在法律上加以巩固和完善;建立和健全流域水权有偿转让的法律制度。关于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立法,要促使流域内水土资源及其相关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统一规划与协调。
运河治理 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水资源配置 流域生态系统 法律制度
才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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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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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