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诉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对完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思考

本文对环境诉权实现的法律保障进行了探讨。公众有权依法提起环境诉讼是环境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环境保护法》仅对公众的环境诉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环境诉权的实施缺乏程序性保障。我国宜参照国外立法例,修订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诉讼的条款,放宽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建立环境公众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法 环保法修订 环境诉权 公众诉讼
张式军 卢磊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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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