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环境保护法》弊病之检讨
《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它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本文从经济体制对环境法制深刻影响的角度出发,从立法宗旨、法律调整机制、法律的结构形式等多个层面剖析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弊病,以期对其修改完善有所借鉴。
环境保护法 环保法修订 法律结构 立法宗旨
梁剑琴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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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