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本文对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进行了探讨。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均以不同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环境法的历史转型。我国环境法如何实现历史转型?选择”日本模式”,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为名符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此次环境法修改应坚持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等原则。借鉴日本《环境基本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经验,建议将来的”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附则等部分。
环境保护法 环保法修订 社会转型 立法原则
周珂 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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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