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理论基点探究 --谈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一个法学部门存在的基本依据在于它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新型的部门法学必然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本文通过对环境法学理论基点的分析和思考,并就目前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人类环境行为是环境法学的调整对象”的观点。
环境法学 法学理论 环境法调整对象 环境行为
秘明杰 黄明健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2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0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环境法学 法学理论 环境法调整对象 环境行为
秘明杰 黄明健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2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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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