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悖论 --兼论我国排放控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批评”命令控制式”制度缺乏经济刺激、过渡僵硬,抑制技术进步和缺乏效率没有理论依据。与”命令控制式制度”相比,排法权交易制度在这三个方面并不具有任何优势,”命令控制式”制度是排污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必须解决如下难题:适用范围、市场区域、市场主体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改革应注重”命令控制式”制度的优化组合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并使之很好结合起来。
排污权交易制度 命令控制式制度 排放控制制度 环境管理 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
吴志良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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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