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债券: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创新
环境损害是一种新型的损害。本着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各国对环境损害采取了各种类型的救济措施,总的来说,主要是民事性的救济和行政性的救济两大类。面对环境损害及其赔偿的特殊状况,仅采取私法上的民事救济渐显不足;在分析了几种行政救济措施及其利弊之后,本文提出了环境债券这种行政救济措施,以期完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环境损害是一种新型的损害。本着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各国对环境损害采取了各种类型的救济措施,总的来说,主要是民事性的救济和行政性的救济两大类。
环境损害 环境债券 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冯敬尧
国家环保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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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