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初探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责任个体承担,这对单一污染主体较具可操作性,但适用多个污染源的复合性污染时则力所不及。对污染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受害者的法定救济难以实现,应确立责任个体分担与责任社会化结合的原理,实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赔偿形式多样化。
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 法定救济
谢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 法定救济
谢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