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侵权及救济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各国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侵仅的归则上先后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等都规定环境侵权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在我国法学界对此争议也不大。然而在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环境侵权构成要件、行政合法性问题、完善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几方面进行探讨。

环境侵权 环境保护法 无过失责任

黄锡生 黄福辉

重庆大学贸易及法律学院 重庆市 400044

国内会议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