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适用传统普通民事救济制度和国家赔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在普通民事救济乏力和国家赔偿请求无据的情形下,启动具有填补功能的公共赔偿救济制度,对于完善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环境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环境侵权 公共赔偿救济制度 环境人权

肖海军

湖南大学法学院 长沙市410079

国内会议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