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集中处理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问题
排污企业与污染集中处理企业的排污与治污关系因污染集中处理企业产权与经营模式的不同可以结合为污染物委托处理、联合处理与行政代履行三种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决定了污染集中处理企业具有自益性与公益性两个特点。自益性和法律责任主体的一般属性决定了污染集中处理企业在有过错甚至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因其致害行为或结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公益性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公益性污染集中处理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除了具有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外,还在责任的实现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污染集中处理 环境法 环境法律责任
常纪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100720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