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环境合作:问题、解决方法及紧迫性
粤港区域是地理概念,所涵盖的地理范围包括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和香港地区。解决粤港区域环境管理问题涉及两地现行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适用问题,粤、港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区际法律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实行的法律及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内地实行的则是有大陆法系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制。香港回归祖国后在”一国两制”方针影响下我国法律制度出现了”一国、两制、多法域”的变化,这一变化也反映到环境法领域。处理粤港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区际环境法律冲突问题。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泛指解决同一问题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适用上的抵触。本文就协调粤港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问题,简要分析区际环境法律冲突的主要特点和性质。
环境合作 粤港区域 环境污染
马小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州5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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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