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法人的构建

环境自身具有价值,环境要素也是环境法的主体。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设立环境法人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环境法人 环境保护 环境法

李光禄 郑德光 陈国申

山东科技大学应用法学研究所 271019

国内会议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