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必要性等若干问题探讨

长江流域水资源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健康与安全有着重要意义,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能满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要保护好长江流域水资源,从立法选择上最佳方案是进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统一立法,同时在立法原则与内容上体现长江流域特殊性。

长江流域 水资源保护 环境立法

潘泊 吴国平 汪洁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湖北 武汉 430019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