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法律观念--生态本位

传统的法律观念主要有两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这两种法律观念的共同特点是”以人类为中心。”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这两种法律观念的弊端已经显现。为了实现人与整个生态的和谐相处,人们提出了”生态法律观念”。

环境法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生态本位

何璐

福州大学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