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律观念--生态本位
传统的法律观念主要有两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这两种法律观念的共同特点是”以人类为中心。”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这两种法律观念的弊端已经显现。为了实现人与整个生态的和谐相处,人们提出了”生态法律观念”。
环境法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生态本位
何璐
福州大学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环境法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生态本位
何璐
福州大学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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