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矿产资源费税制度的缺陷及重新设计--基于采矿权的物权属性

本文在分析采矿权的物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的矿产资源费税制度。文章认为:资源税的税率过低;课税数量不够合理;征税环节存在明显漏洞;资源费大于资源税且没有入国库。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重新设计我国资源费税制度的几个要点。

采矿权 法律属性 矿产资源 资源税 费税改革

焦艳鹏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4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