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制度研究

近年来我国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何规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强制应急措施使社会更有效的应对,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从界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的范围、特点入手,指出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就是国家的公共应急管理和法律授予的紧急行政权的结合。这就意味着超出正常行政程序的行为可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威胁。通过对我国现行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纵向的级别立法和横向的部门立法将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制度分割得基本不具有系统性;内容上注重行政紧急权的获得和行使,忽视相应的对紧急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具体制度上的缺陷和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也是强制应急措施效果不彰的重要原因。最后考察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提出完善的建议。

环境保护 公共应急管理 突发性污染事故 强制应急措施 紧急权

郭欣

南阳师范学院 法学系,河南 南阳 473061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