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西部地区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西部地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修改
我国西部地区自然景观优美资源丰富但地理条件恶劣,再加上不适当的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环境破坏加剧,贫困和环境破坏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西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公民环境权的缺失上。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必须正视这一状况,通过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来协调和统筹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区域性,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西部地区 环境保护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 环境保护法 资源保护
李剑文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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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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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