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法的体系——调整对象的视角

环境基本法的制定需要将环境法各个组成部分中共通部分予以归纳和整合,因此必须对环境法的体系构成有一个清晰了解。传统的环境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律和自然保护法律,但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对环境立法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与发展需要,循环经济法律和能源法律成为了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门。

环境法 环境基本法 法律体系 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 能源法

夏凌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092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中文

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