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当进行修改完善。该文就《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救济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环境保护法 立法目的 监督管理体制 基本制度 权利义务

吴玉萍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3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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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