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重大污染事故罪
环境污染在我国日益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据1998年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一项报告表明,全球空气污染严重的城市依次为太原、米兰、北京、乌鲁木齐、墨西哥城、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德黑兰。十大污染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占据了7个,其中太原第一、北京第三。一份报告中表明,中国532条主要河流中,有436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7大口河流经的15个主要城市河段中,有13个河段水质严重污染。我国酸雨覆盖占国土面积30%以上,并呈蔓延之势,是继欧洲、北美之后世界第三大酸雨区。酸雨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都有直接和潜在的危害。近年,南方酸雨危害尤为严重,广州、苏州、南昌、贵阳、重庆、柳州等,酸雨使瓜果被毁,大片水稻枯死。由此看来,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必须加大刑法保护环境功能。本文从重大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重大污染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对重大污染事故罪的刑罚适用和典型案件以及相关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讨论。
重大污染事故罪 环境污染 刑罚适用
莫神星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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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