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性质与分配的研究
尽管在当前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突出,笔者仍然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土地增值的性质,作为社会财富一次分配的土地增值应主要分配给县市政府.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设立农村土地增值收益专项基金,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同时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要达到合理的价格,对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转岗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农村土地征收 土地增值 土地分配 失地农民 土地补偿费 社会保障
詹晨晖
南京农业大学,210095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452-455
2007-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