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卜辞中的”众”——《众考》补正之一
笔者并不否认殷代存在着奴隶或类似奴隶的隶属民、不自由民,但是不赞成将卜辞中的众规定为奴隶,进而将殷代社会判断为奴隶制社会。殷代社会的奴隶和隶属民在社会上和政治上处于何种地位?他们的地位在制度上得到了多大程度的确定?这些问题不但应从众的角度,而且应该在更广阔的领域里得到讨论。本论只以甲骨文为考察的对象,而将《尚书》等有关古典及西周金文资料留待后论。
卜辞 众考 殷代 甲骨文
石田千秋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59-467
1999-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