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宪法的艺术自由和著作权法的合理引用关系的判决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解释艺术作品中的引用时,必须重视基本法第5条第3款对艺术自由的特别保护。这种特别保护,要求确认被引用的片段和引用人的思想和思考结合(可以)超出单纯的例证作用,“引用自由”为艺术作品的规定适用范围,比为其他非艺术的语言作品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更宽广。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艺术自由 著作权法 文艺作品 引用自由

单晓光 刘晓海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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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