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生物多样性合作——东南亚国家联盟模式
本论文着重探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最近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采取的一些行动.文章梳理了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生物多样性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生物多样性的治理结构,随后探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遗产公园的选择及建立原则和标准》最近确立的”保护区之外的利益”(benefits beyond parks)方法.东南亚国家联盟还把”越境和平公园”行动纳入”东南亚国家联盟-韩国环境合作项目(AKECOP)--东南亚热带地区退化森林生态系统恢复”.该项目将促进科学领域和监督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东南亚国家联盟还在成员国内部建立了和平公园.文章最后指出,东南亚国家联盟将要采纳《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创设的”生态系统模式”.
东南亚国家联盟 生物多样性保护 法律框架 政策框架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态系统模式
Koh Kheng-lian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东京
中文
145-160
200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