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发使用取得显著性之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
从”彬彬”与”杉杉”,”罗蒙”、”培罗成”与”培罗蒙”以及三条”鳄鱼”等案例中,引发出一个颇有趣味的法律问题,即后发使用商标作为与在前使用商标原本不易区别、易生混淆的近似商标,因其长期与在前使用商标对比性共同使用,取得了显著性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之后,该后发使用取得显著性之商标是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面对众说纷纭的各种观点,本文认为,如果在前使用商标权利人知道后发使用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情况,但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而后发使用商标又在此期间取得了显著性,那么无论从商标保护目的、反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内容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理论视角上,还是从TRIPS和我国商标法等法律依据上,都可以得出应当给予后发使用取得显著性之商标以法律保护的结论.
后发使用商标 法律保护 商标法
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88-314
2002-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