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以及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如果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理解为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一种独占性支配权,这只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准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的本身属性,而并非其特征,也不是其垄断性的表现.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和易受侵害,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趋于强化的,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属性无异于否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是在反对垄断和特权的背景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本身从来不是反垄断的目标;说”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也不确切.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法定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专有性 知识产权垄断性 反垄断法

张伟君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2002上海知识产权论坛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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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71

2002-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