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因应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总体趋势,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通过了新的《著作权法>.在该法第12条之第1款第12项明确作出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我国除了在该条款中确立这一权利之外,没有在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进行更详细的规定.而网络环境下,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著作权人权利得以更广泛实现的主要渠道,甚至有取代传统媒体之势;而且自20世纪90年代网络技术在我国广泛运用以来,伴随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可谓连续不断,层出不穷.在我国现实的法律环境下作出此项规定有无明确的法律定位?面对纷繁复杂的侵权行为,这一权利的规定是否足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涉及该项权利的侵权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本文正是从国际著作权保护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所增设的一种新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反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发,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法律背景的梳理,比较WIPO两个版权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的产生背景与立法精神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国际组织新修订的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及权利特点进行理论上的评介与定位.笔者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网络信息服务商(ISP)和接收与传播信息的广大用户应当根据其扮演的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从而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才能得到合理的分担.笔者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之后,尝试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概念缺陷,及侵权责任、侵权救济等方面该如何立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加紧进行的相关立法调研及起草活动表示出自己的关注和适当的努力.

向公众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责任 侵权认定 法律救济 网络传播侵权

赵莉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2002上海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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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

2002-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