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侵权及其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应用的发展一日千里,推动了人类社会迈向”信息时代”的步伐.有关资料显示,同是全球用户达到5000万人,无线广播用了38年,电视用了13年,而英特网只用了不到5年时间.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滞后.例如在我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对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计算机网络技术越是发展,应用越是广泛,这种矛盾越是突出.现代社会提出的问题是法治社会法律所不能回避的,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某一行为构成侵权是十分有价值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英特网上,向一切英特网用户公开 二、未经授权,故意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置于英特网任何用户可随意取得处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抄袭他人的主页等数字化作品 四、设立网站,向一切英特网用户提供针对某一加密软件的解密技术和软件或该软件的解密版本、软件序列号(sorial number)、注册码(register code)、密码(key)
计算机网络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网络技术
陈乃蔚 宋海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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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4
1999-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