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产品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探讨
1999年4月美国微软公司起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大陆新闻界引起轩然大波.这起官司的特殊之处在于,被诉的是软件的最终用户.案中原告声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计算机中复制使用盗版软件,严重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50万元.研究认为,讨论著作权产品最终用户问题时,应该注意到知识产品的公共财富性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内容、范围和保护期等界限都是由立法者划定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购买、持有和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同购买、持有和使用赃物的行为等同起来。
著作权 知识产权 盗版软件
韦之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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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6
1999-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