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安全应纳入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

在我国,生态安全亦称为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并被冠以国家职能的含义,称为国家生态安全或国家环境安全,它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我国生态安全法的内容体系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特定空间安全的法律保护。第二个层次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安全的法律保护。第三个层次是国家对生态安全保障职能和公民的生态权利的法制化。

生态安全 环境资源法学 调整对象

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国内会议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福州

中文

256-259

200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