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规制

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但并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产”,其投资渠道应多元化,BOT模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其与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衔接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环境污染治理 治理项目 投资渠道 法律制度 环境法 BOT模式

钱水苗 徐迪

浙江大学法学院,310028,浙江杭州

国内会议

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西安

中文

73-77

200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