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民法中环境权保障之缺失

环境权利的实现在我国民法中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民法确认平等主体享有合法使用资源和不受环境侵害的权利;确认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对侵害环境的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确立环境权,且在民法中存在着权利主体、环境权内容、时效制度、环境共同侵害责任承担制度上的缺陷.应当扩大权利保护主体的范围,充分考虑保护后代人的环境权;丰富环境权的内容,完善原有的所有权、相邻权、人格权保护制度和时效制度;按”比例分割赔偿制”明确共同侵害的责任承担.

环境权 时效制度 民法 所有权 相邻权 人格权 保护制度

余伟京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省福州市,350002

国内会议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福州

中文

225-231

200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