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标准与风险防范立法

环境法理论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环境的吸收能力”为基础的环境标准构建起来的.风险防范精神自80年代以来在国际及国内环境法中已经得到确立,由于它拒绝”环境具有吸收能力”的说法,势必会对以环境标准为根基的环境法理论产生冲击,本文就此进行了探讨.

环境风险 环境标准 风险防范 环境法

唐双娥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72

国内会议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福州

中文

193-198

200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