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质疑——兼论环境法调整对象

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人们对法律调整对象是否只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本文看来,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在我们如何看世界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反对人类中心主义,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世界观,但在法律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法作为一个人类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显然不能适用于自然。因而认为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观点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定位在人一自然一人的系统结构中比较恰当。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人们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二类,人们在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 调整对象 人 自然资源 关系调整 观点评析

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国内会议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福州

中文

139-146

200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