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法人的构建

环境自身具有价值,环境要素也是环境法的主体.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设立环境法人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环境法人 受托人 环境保护

李光禄 郑德光 陈国申

山东科技大学应用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福州

中文

129-134

200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