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立法的伦理取向与价值追求——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立法理念的思想依托

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没有理论基础的环境法不可能是理性的环境法,作为环境法理论基础外在系统表达的环境伦理道德的价值理念决定了环境立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亦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环境立法调控目标的特殊性呼唤生态伦理的有效支持,要求摈弃多元化的价值尺度,错误的价值追求必然导致环境立法目的的失落;而在价值追求正确的前提下,伦理取向的偏差将导致环境立法的不合目的性.自然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无法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伦理基础.环境立法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伦理取向必然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确立,为我国环境法制从单一的行政与司法模式过渡到民间组织的监控与协调和国家权力的制衡与管理并存的模式变革提供了稳定的内部支持,并将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共进与可持续发展.

环境立法 伦理取向 可持续发展 价值追求

胡嘉滨 周玉华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40

国内会议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福州

中文

93-98

200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