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水压试验无效后的再试验
2000年7月份,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与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辽宁省大连市和江苏省无锡市,先后举办了第一期和第二期气瓶检验国家标准宣贯会,宣贯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2135-1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以及国家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96-1996《气瓶改装程序》.由于宣贯标准计划中未列入宣贯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所以在宣讲上述标准过程中,与会者提出诸多关于气瓶水压试验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气瓶试验无效后再试验.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气瓶检验质量和效率,且又是GB/T9251修定重点之一.为使未能参加标准宣贯会的气瓶检验人员了解这个问题,现将会中答疑整理成文,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锅炉压力容器 气瓶标准化 气瓶水压试验 国家标准 液化石油气钢瓶 气瓶改装程序
孙萍辉
国内会议
杭州、上海
中文
97-98
2000-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