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客存在交叉和矛盾、某些立法授权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规律、缺乏对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任追究和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规定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我国应当加强对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的研究,注意借鉴国外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的经验,加快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并将各单行立法中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具体化,同时还要及时修订与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程序上,改变由管理部门起草立法的方式.在改制与立法的顺序上,遵循先立法后改制的原则.为了促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地履行其法定职责,需要在立法引中入公众对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环境管理 管理体制 立法体系 法定职责 责任追究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100088,北京

国内会议

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西安

中文

352-9-352-17

200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