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

随着各种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多边环境协定可视为当前较为有效的国际环境机制.欧盟已在环境法的许多领域都已开展了立法活动,并有权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决议.多边环境协定下的附件调整程序会导致缔约国法律义务的实质性改变,而这种改变不具有事前可预测性,甚至还会违背少数缔约国的意志.本文论述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构架,探讨了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是否可视为国际组织的机构,以及多边环境协定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与欧盟法的趋同.

多边环境协定 欧盟法 环境机制 环境法 法律义务

蔡先凤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环保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西安

中文

723-729

200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