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者和人
本文通过对人的历时性考察,确定”未出生者”之范围;论述了生命物质、生物的人、法律的人、社会的人、民法自然人的划分问题,并认为我们应尽可能地在维护大陆法系的概念严谨性和体系逻辑性的前提下,选择各类”人”的起点;探究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深层原因.希冀这类法学基础问题研究能够对研究相关的民法、环境法问题有所裨益.
未出生者 民法 权利能力 环境权主体 环境法
刘国涛
250014,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西安
中文
239-247
200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