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初探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责任个体承担,这对单一污染主体较具可操作性,但适用多个污染源的复合性污染时则力所不及.对污染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受害者的法定救济难以实现,应确立责任个体分担与责任社会化结合的原理,实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赔偿形式多样化.

环境侵权 损害赔偿 社会化

谢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福州

中文

555-557

200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