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一起房屋确权纠纷看公证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

房地产开发商余某拟在一地建设一幢住宅楼.1997年11月,余某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2日土地管理部门为余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余某办理了有关手续,也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周某负责施工建设.1997年12月15日,土地管理部门以”本宗地中商品房已售,分别颁发土地使用证,故此证注销”,将余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该宗地的使用权全部分摊至购房人.邵某因想购买住宅,与建设方周某签订了一份《集资建房合同书》.土地管理部门依此为邵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邵某从中分摊占地面积13.24平方米.住宅楼竣工后,余某于1999年元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余某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为余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将该幢住宅楼确权为余某所有,即初始确权给余某.本文论述了本案的争议内容以及由本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房屋确权纠纷 公证业务 房地产市场

潘绍华

江西省新余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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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全国房地产公正业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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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8

2000-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