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合作建房合同公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观念的转变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房地产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当前,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正在形成和发展.一般地讲,集资合作建房是在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由职工筹资,相互协作共同建设住房的一种方式,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范畴;集资合作建房是以产权为内容,以合建为形式,就建筑施工者来说,合建是合建各方委托授权的结果.本文论述了集资合作建房的特征以及集资合作建房合同公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集资合作建房 合同公证 公证制度 法律问题
胡介利 王柱全
河北省唐山市公证处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97-101
2000-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