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承包人优先权与房产转让抵押公证中权利瑕疵的预防

房产转让抵押公证最基本的功效就是防止瑕疵,包括预防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前些年,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以及房产抵押登记等诸项登记制度不完备,使得房地产转让、抵押公证中的权利瑕疵预防作用大打折扣,公证员承担的责任风险也颇大.近几年,随着各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在房产转让、抵押公证中,公证员已经可以做到完全有把握防止一切权利瑕疵.但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实施,使这一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这一条文规定过于笼统,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许多疑问,给房产转让和抵押公证新增加了很大风险,笔者试就此作一些分析.

承包人优先权 房地产转让 抵押公证 权利瑕疵 预防机制 公证审查

刘疆

山东省公证处

国内会议

2000年全国房地产公正业务研讨会

上海

中文

43-49

2000-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